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簽署本條例所列的書簿和收取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文件為應稅文件: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二)產權轉讓;(三)營業賬簿;(四)權利和許可;(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