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收取的費用。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算,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共設施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對政府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城市園林、公辦學校、地下汙水管網、環衛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用的補充。
擴展數據:
凡在城市規劃區(含風景名勝區)內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指原國有土地上建築物的原性質)、擴建房屋、辦公樓(含配套設施)、工業生產廠房、商業等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征收辦法和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報建環節按規劃建築面積征收。財政、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土地、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長沙市政府官方網站-關於長沙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