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其資金不會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期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