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6 65438+10月1補繳養老保險費,比例為20%,其中:從1996 65438+10月至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時間,地方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辭退後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補充基數為參保人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1995 65438+2月31之前從事教育的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原來的民辦代課教師以前是事業單位教育部門的“勞動者”,所以教齡應該算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有病;?失業;與工作有關的殘疾或職業病;生育能力。原來的民辦代課教師雖然是編外教職工,但是在公辦學校任教,也是事業單位人員,應該納入社會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