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進行聯合檢查。跨地區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由上壹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