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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

因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已經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不予退還。自2004年6月5438+10月1起,新設立的為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服務企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確認,稅務機關審核,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2019 10至2019 12 31,每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第壹條將對當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至當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當期繳納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