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的余額退還給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出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出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從同級國庫中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