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投資收益,是指通過股權投資取得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分紅型投資收益。
稅法中股權投資的收益來源於被投資企業的稅後累計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會計上可用於分配的利潤可以是當年利潤、累計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
股權投資收益,即股息收入。
對於股息收入,投資者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定期減免稅規定外,取得的投資收益按規定減記為稅前收入,並入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投資者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存在地區稅率差異,則需要繳納所得稅。地區間稅率差異主要是指與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區的稅率差異。(詳見教材第51頁)
例:被投資企業利潤85000元,對方稅率15%。被投資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8.5÷(1-15%)×15% = 1.5萬。在填寫87頁的申報表時,“投資收益”科目中的股息收入8.5萬元直接列在主表第二行,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654.38+0.5萬元列在主表654.38+09行。實際上,2行未還原的投資收益8.5萬加上19行已繳納的所得稅15,就是稅前投資收益10,000,構成了22行的應納稅所得額。第23行,按33%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3.3萬元,在第25行列出已繳稅款654.38+0.5萬元進行抵扣。那麽,經過上述過程後,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654.38+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