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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市物業維修基金征收標準

根據《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維修資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多層建築和別墅壹般按購買價格的2%收取;帶電梯的高層建築和多層建築壹般按購買價格的3%收取。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房屋銷售價格的2%、高層房屋銷售價格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資金。

物業維修基金收費標準1。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出售單位和購買者雙向籌集。銷售單位從售價中按壹定比例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價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價的30%;購房者應按購房款的2%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物業維修基金收費標準2、商品房維修基金由建設單位和購房人雙向籌集,建設單位按房屋綜合造價提取壹定比例(多層住宅2%,高層住宅3%)的維修基金(計入房屋成本);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