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失業救助:1,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2、繳納失業保險滿壹年,但其失業是由職工本人辭職造成的;3.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仍處於失業狀態的。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壹、投資收益的主體是什麽?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者投資的收益,是根據投資金額、投資期限、投資收益率等因素計算出的投資收益金額。投資收益科目包括投資收益(利息)、股息收入、投資減值損失、投資所得稅等。
二、投資收益(利息)
投資收益(利息)是投資者常見的投資收益,是指投資者投資銀行存款、國債、貨幣市場工具、證券投資基金等金融產品時獲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