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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是什麽?

法律解析: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銷售房屋的單位,多層房屋不低於銷售價格的20%,高層房屋不低於銷售價格的30%。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