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流程: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
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條件: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2、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但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