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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城市發展基金普通合夥人為國有控股公司,有何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分析:

普通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合夥企業壹旦發生重大虧損,普通合夥人將以自己全部資產抵償債務。如果普通合夥人是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那麽可能發生這個單位(團體)破產抵債的情況。妳能想象壹個中學破產抵債嗎?那麽誰來承擔其區域的教學任務。

而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當初約定出資多少,壹旦企業虧損,有限合夥人只需要在出資額度之內承擔債務。所以,無論盈虧,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能保證自身存在,維持社會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