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利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個人協同他人、單位或者其他機構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提供虛假證明、違規騙取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
領取待遇人員死亡、被判刑收監執行以及其他喪失養老金領取資格情形發生後,不及時申報,其親屬或他人隱瞞事實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同壹時間段內重復領取企業職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
同壹時間段內跨地區重復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等等。不壹而足,都造成養老基金流失和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