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1。18年5月至1年5月,繼續執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贛人社發[2016]16號)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規定,階段性執行單位繳費比例19%,至2019年4月30日。
2.2065438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贛人社發[2065 438+06]16號文件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有關規定。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其中用人單位0.5%,職工個人0.5%,階段性降低費率將延長。
三、從2018年5月1日起,新余市、吉安市、宜春市的工傷保險費率將降低20%;省級、南昌市、九江市、鷹潭市、贛州市、撫州市、上饒市工傷保險費率降低50%;景德鎮市和萍鄉市維持現行費率不變。降低費率時限暫執行至2065438+2009年4月30日。費率下調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降至12月支付水平的,停止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