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項債券資金使用要求
(1)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要求。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應嚴格對應項目的資金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不得調整項目或資金用途,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支出。
(2)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範圍。
編制“壹案二書”時根據建設內容支付相關工程費用,不得支付建設內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費用。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以專項債券支持項目為對象,通過事前績效評價、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和評價結果應用等環節,促進債券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的過程。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效率,有效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中央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級政府為具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政府債券,包括新增專項債券和再融資專項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