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滿後,物業公共部位和用於* * * *的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時使用;
2.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從維修基金中臨時借用相當於該物業壹個月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住宅大修或專項維修、更新,可以提取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4.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賬戶中保留相當於壹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由業主* * *作出決定;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 * *局部維修、更新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