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保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在我縣順利實施,根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鄉兩級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各相關部門和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
第三條 違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單位或個人除要以通報批評、罰款等方式處理外,還要按照黨紀政紀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條 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其情節輕重,給子通報批評,暫停合作醫療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