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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援基金這個錢誰還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其中第75條規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六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六)社會捐款;(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 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壹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