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後取得土地的住宅項目,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購房業主交存。交存標準為:配備電梯的商品房,按所購房屋建築面積120元/平方米交存;不配備電梯的商品房,按所購房屋建築面積60元/平方米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