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管委會章程;2、負責今後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3、負責考察、選擇、招聘物業管理公司;4、與新的或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重簽訂委托管理合同;5、管委會有權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6、保管、監督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啟動基金)的使用;7、審議管理公司上年的財務收支善和來年的財務預算;8、審議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鍋爐、配電設備喚畝、電梯、中央空調、供暖等);9、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10、審議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及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等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或塵應當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為此,對於高空拋物及傷害事故物業管理部門可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