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是指對壹段時間內收到的買賣申報進行壹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以我國競價交易系統為例,集合競價中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是:
1.選擇有效價格範圍內交易量最大的價格;
2.高於成交價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成交價的賣出申報全部平倉;
3.交易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壹方已完成交易。
兩個以上價格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上交所規定最小化成交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仍符合要求的,以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交所以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價格成交。集合競價未成交部分,自動進入連續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