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從事基金財產投資活動;
2.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己或投資者以外的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第四,是侵犯和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並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價格等異常交易活動的;
聯檢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