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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報銷範圍

法律分析:新農合基金報銷的特殊疾病有:惡性腫瘤的化療、放療;重癥尿毒癥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組織或器官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精神分裂癥伴智力下降;系統性紅斑狼瘡(心、肺、腎、肝和神經系統並發癥之壹);再生障礙性貧血;心臟手術後的抗凝治療。其余可報銷的特殊疾病,以當地具體政策為準。

凡參加新農合大病醫療保險的住院患者,壹次性或全年超過5000元的醫療費用,即5001-10000元為65%,1001-18000元為70%。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和尿毒癥門診血液透析、腫瘤門診放化療年度補償限額為1.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