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支付;二級醫院,起付標準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支付;三級醫院,起付標準至5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員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礎上再提高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