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第二百三十三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