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發起人制度,
也就是說,要指定專人負責每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管理。
投資發起人必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從業經驗。
並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