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以合法擁有的資金認購信托產品,是壹種金融投資行為,因此,作為外資企業,其對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中,是否含有從事“金融投資”這壹項權利,要看具體的該外資企業設立及運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制度和其註冊地的地方性行政規定。根據外資企業性質、主營範疇、註冊地特殊政策等,各不相同。
但有壹個原則是肯定的,為防止外資企業通過“信托”這種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外匯外資管理政策,如進行證券投資,或針對某些對外資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資的行業進行投資的,信托公司有義務予以檢查確認。
信托公司此種義務的要求源於對委托人“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審核要求和對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財產來源”合法化的審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