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是為殘疾人提供的保障基金。
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保障殘疾人權益而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而支付的資金。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支付保障。
殘保金的其他規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按照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之差的乘積計算繳納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安排的工資和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如下:
保障基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安排比例-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上壹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年薪。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就業應折算為年均工人數。勞務派遣,應當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用人單位安排就業人數差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殘疾人,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不得為整數。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