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過程中,券商提供銀行的準入,收取壹定的過橋費用。通道業務的主要形式曾經是銀信合作。由於銀監會的叫停,銀行轉向了與證券公司的銀證合作。
信托公司A作為項目的牽頭人,承擔主動管理的責任。雖然信托公司D作為受托人與出資人簽訂了主動管理信托合同,但其本質是信托公司A的通道,最終風險並不由其承擔。
壹是信托公司對接了項目和資金。由於某種原因,資金無法直接認購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信托公司就找另壹家信托公司作為自己的通道開展業務。
二是某銀監局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他人提供的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信托計劃實繳余額的30%,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求轄內信托公司嚴格控制信托貸款余額。因此,轄內壹些已經超過貸款額度的信托公司,必然需要借用其他信托公司的貸款額度來開展業務。
與傳統信托業務中的主動管理業務和通道業務不同,通道業務介於兩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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