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第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第三條規定,本指引所稱合夥基金,是指投資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