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算外審計。這是指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履行或履行政府職能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
(3)財務審計。這是指審計機關對中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
(4)國有資產審計。這是指對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五)國家建設項目審計。這是指審計機關對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計監督。
(6)社保審計。這是指審計機關對公共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和社會捐贈基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7)對外援助或貸款審計。這是指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3.重要作用:審計管理在公共管理和維護社會秩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服務宏觀調控,二是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三是促進廉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