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