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聯交易的主體範圍具有廣泛性和不確定性。
其次,基金關聯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雙重性和矛盾性。以基金管理人為例,在其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中,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它與基金之間存在著信托法中的信賴關系,對基金和基金持有人負有忠實義務,應當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維護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另壹方面,作為與基金交易的另壹方,必然有自己的獨立利益,而且和基金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這種地位的雙重性和矛盾性必然導致利益沖突,在缺乏持有人監督和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很可能為了自身利益違反其忠實義務,損害基金的利益。這也是基金關聯交易受到嚴格法律管制的主要原因。
第三,關聯交易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
第四,關聯交易的管制具有限定性。法律對基金關聯交易的管制也是有限度的,並不是壹概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