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罰款;養老金冒領即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它破壞國家養老保險的公平公正性和互助性,導致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劇。以下七種列舉出的行為都屬於冒領養老金:(壹)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恤金;(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六)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七)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