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申請債權,確定具體辦理維修基金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
3.物業管理企業安排擬定申請方案。
4、物業工作企業憑相關材料,向當地市、縣房產部分請求資金回籠。在此期間,如果使用了公有住房修繕基金,應當要求該基金退出公有住房修繕基金。
5、市、縣房產主管部門可作為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壹部分,經審核同意後,公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專戶處理銀行。
6.專戶經辦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 * *第四條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設立住宅區和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