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應當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壹)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依照法律規定,受害人的喪葬費或者搶救費用的壹部分或者全部應當由救助基金支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支付。救助基金壹般在接到救助時起72小時內墊付受害人的救助費用。特殊情況下,搶救費用超過72小時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