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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的法律規定

為規範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11年11月發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2864號文”)。

其中特別指出:“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根據“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的要求:即如果壹個基金的合夥人或股東是壹個合夥企業或信托等非法人機構,需要打通該非法人機構,核查其背後的法人或自然人,來計算投資者人數,且該等被打通後的最終投資人亦需滿足單個投資人1000萬元的最低出資要求。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目前唯壹的例外是在發改委備案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由於國內絕大多數的私募基金無法滿足每個投資者1000萬元的最低出資額要求,因而“股權投資母基金”成為最後的救命稻草。業界有不少人預測,2864號文將使得母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迎來飛速發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