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壹)失業保險金;(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