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土地出讓金的返還,不過可以通過從先租後轉,或者工程進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設基金的名義進行間接上的資金支持。
根據國土資源部2014年第61號令《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其中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
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
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
采取先出租後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
擴展資料:
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
1、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2、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3、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4、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公***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5、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6、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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