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與壹般公***預算的統籌力度、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壹般公***預算的統籌力度、加強壹般公***預算各項資金的統籌使用。
《預算法》規定:“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壹般公***預算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