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凍結存款、匯款等資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