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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500萬貸款資金。

1.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出借人有理由懷疑其履行能力,並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停止合同的履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收回借款。

2.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條件,貸款人不能要求提前還款。

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