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1、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2、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