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計算余額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業務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業務余額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業務收入等科目。將結轉的分配經濟費用、業務費用、上繳上級費用、銷售稅金(非營業)、對所屬單位的補充補助、自籌基建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分配資金、業務費用、上繳上級費用、銷售稅金、自籌基建等科目。
2.年度終了,應將當年的全部業務余額和經營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業務余額”、“經營余額”科目,貸記“余額分配”科目。
3、分配後,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余額,全部轉入“公益金——普通基金”科目,借記“分配余額”科目,貸記“公益金——普通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