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分別不低於20%和30%的比例,從房屋中提取專項維修資金。
具體以當地公告為準。非普通住房或非首次購房的,購房人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為1%。配有電梯的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繳納維修基金。開發商繳納的維修基金根據商品房是否配電梯而有所不同,購房人按照1%繳納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