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收社會保障基金利息收入和購買國債本息收入;
(三)收到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專項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費用,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或者下級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轉移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