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
出生缺陷的早期預防和早期發現
享受更多的社會保障
創造無障礙環境
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壹些地方性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壹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當然,也有降低企業剩余保險費的方法。比如國華中聯的殘疾人扶持就業基地,不僅解決了殘疾人無法匹配企業工作崗位的就業問題,還可以作為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指標,可以減免殘保金。註意,這和非法掛靠有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