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已繳納用血互助金的公民,其家庭成員在壹年內參加過無償獻血的,可以返還已繳納的互助金。返回時,應攜帶所有相關證件:1,無償獻血證明;2、獻血者和獻血者的身份證、戶口簿及上述四種證件的復印件;3.用血液互助基金支付收據;4.如果戶口已經遷出,請當地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證明家庭成員關系。無償獻血是無私奉獻、救死扶傷的高尚行為,是我國血液事業發展的大方向。獻血是愛和奉獻的體現,它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幫助病人解除病痛,挽救生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對積極參加獻血並在獻血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