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三條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範圍:
(壹)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支出和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支出。
(三)支農支出。包括提供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補貼、維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包括改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支出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